臺南市北區大光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一般長期代理教師
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壹、依據:
一、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
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二、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 109 年 7 月 15 日教育局公告編號 161506 。
貳、甄選名額及聘期:
類別 |
代理職缺 |
正取名額 |
備取名額 |
聘期 |
備註 |
一般長期 代理教師 |
長代缺, 擔任導師 |
2 |
2 |
109/08/31-110/07/01 (實際期間依市府核定期間為準) |
高年級導師為主 懸缺 |
一般長期 代理教師 |
長代缺, 擔任導師 |
1 |
2 |
109/08/31-110/07/01 (實際期間依市府核定期間為準) |
中年級導師為主 懸缺 |
一般長期 代理教師 |
長代缺,擔任科任教師 |
2 |
2 |
109/08/31-110/07/01 (實際期間依市府核定期間為準) |
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為主 合理員額編制缺 |
英語長期 代理教師 |
長代缺,擔任英語科任教師 |
1 |
2 |
109/08/31-110/07/01 (實際期間依市府核定期間為準) |
英語領域為主 合理員額編制缺 |
一、 報考英語代理教師,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參教育部 103 年 10 月 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108934 號函)。
(一) 通過教育部 88 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二) 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者。
(三) 聽、說、讀、寫皆達到 CEF 架構 B2(高階)級以上英檢者(含通過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 93 年度所辦「國民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四) 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者。
(五) 具國小英語加註專長教師證者。
二、 如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無條件解聘。
三、 受聘教師須視學校需求調配授課領域及節數,積極配合指派相關團隊訓練或活動。
四、 上述備取,以補足本次甄選應錄取之名額為限。
叁、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9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四)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第1次 報名資格 |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同時列為臺南市 109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候用名冊者。 |
第2次 報名資格 |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第3次 報名資格 |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或大學以上畢業。 |
第 1次報名時間 |
109 年 7月 29 日(星期三)至 108 年 8 月 3 日(星期一) 每天上午 9時~12 時、下午 2 時~4 時 例假日不受理報名 (逾時恕不受理) |
第 2次報名時間 |
109 年 8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12 時、下午 2 時~4 時 (逾時恕不受理) |
第 3次報名時間 |
109 年 8月 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12 時、下午 2 時~4 時 (逾時恕不受理) |
第 1 次甄試日期 109 年 8 月 4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第 2 次甄試日期 109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第 3 次甄試日期 109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柒、甄試方式及配分比例 :
一、試教(60%):
(一)範圍:
類別 |
教學年段/試教科目 |
教學版本/範圍 |
備註 |
一般長期代理教師 |
高年級/ 國語、數學領域 |
國語康軒版、數學南一版/ 自選單元 |
自備教材、教具 |
一般長期代理教師 |
中年級/ 國語、數學領域 |
國語南一版、數學康軒版/ 自選單元 |
自備教材、教具 |
一般長期代理教師 |
高年級/ 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 |
高年級翰林版/ 自選單元 |
自備教材、教具 |
英語長期代理教師 |
高年級/ 英語領域 |
康軒 Follow Me第 7冊/ 自選單元 |
自備教材、教具 |
捌、甄選結果公告、通知、成績複查及錄取報到
ㄧ、甄選結果公告及通知:
第 1次甄試結果公告 |
109 年 8月 4 日(星期二)下午4時前 公告在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
第 2次甄試結果公告 |
109 年 8月 6 日(星期四)下午4時前 公告在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
第 3次甄試結果公告 |
109 年 8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4時前 公告在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
(二)凡欲申請複查成績者,請攜帶准考證,限本人或委託人(需攜帶委託書)親自於上述時間,至本校教務處以書面申請【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試教委員及口試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錄取人員須於各次甄試當日下午 2 時到本校接受教評會審查,審查通過後至人事室報到,如逾期未報到者,即予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玖、其他: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校門及網路公告。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尚未聘任者,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人員應於簽約後 7 日內繳交繳交勞動部認可之醫療機構所開具之體格檢查表予分發學校,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錄取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應享之權利與義務,則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7 條、第 8 條暨「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