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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代理教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及具合格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者,於相關規定修正前,得辦理改敘:
說明:
一、為肯定代理教師教學辛勞及權益,自 114 月 8 月 1 日起代理教師如於聘期中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或具合格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較高學歷者,比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改敘,並配合修正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聘任補充規定)。
二、於聘任補充規定修正發布前,代理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得依本函下達後 3 個月內檢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敘,並溯自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或畢業證書登載日期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南市教人(二)字第 114148992... 觀看完整文章
為鼓勵同仁建立正確飲食觀念,提升健康意識與生活品質,市府訂於本( 114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三)辦理健康講座:
一、旨揭課程相關訊息如下:
(一)主題名稱:「中年食力養成班:從吃開始逆轉健康 代謝症候群 OUT!」。
(二)課程時間: 114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至 5 時(課程代碼: TN1141119 )。
(三)課程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 11 樓訓練教室。
(四)參加人員:
1、本府曁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採薦送報名參加;參加人數上限為 60 人。
2、為維護課程品質,本課程不得現場報名,本府人事處將於 11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三)公告參加人員名單於... 觀看完整文章
一、旨案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網路報名:請於 114 年 11 月 8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 30 分前至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專區(https://candidates.tn.edu.tw/)線上報名,惟確認報名與否,仍以完成現場報名暨初選(積分審查作業)為準。
(二)報名暨初選(積分審查作業)重要時程如下,請貴校惠予參加人員公(差)假登記,惟課務應自理:
1、報名暨初選(積分審查作業): 114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中午 11 時 30 分,下午 1 時至 4 時止。
2、補件時間: 114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4 時前,逾時不予受理。
(三)複選重要日期如下...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0 月 13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1909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配合旨揭方案停止適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務福利 e 化平台(以下簡稱 e 化平台)/其他/優惠商店專區,自即日刪除。現行各主管機關於 e 化平台登載之優惠商店優惠期間尚未屆期前,相關優惠訊息改置於 e 化平台/最
新消息及政策/友善家庭服務專區項下。
三、台南市政府優惠商店相關資訊請至該府人事處網頁/權益 e 點靈/優惠商店專區(網址: 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list.aspx?nsub=L40000 )分頁下載參閱。(可至本校網站「教... 觀看完整文章
為促進與維護教師心理健康,教育局特訂於 114 年 11 月份辦理旨揭 3 場次情緒紓壓相關主題講座:
一、依據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辦理。
二、旨揭講座相關事項摘要如次:
(一)參加對象:本局所屬高中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與代理教師。
(二)場次資訊如下:
1、第 1 場次:
(1)課程名稱:「心線同行—鉤織正念療癒體驗工作坊」(課程代碼: 311939)。
(2)上課時間: 114 年 11 月 5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至 4 時。
(3)上課地點:上善心理永福館(臺南市中西區永福路二段 37 號 3 樓)。
(4)報名人數:以 15 人為限(於... 觀看完整文章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將學校核准延長之病假稱為延長病假;依第四條第六款所請公假修正文字為因公傷病請公假。(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五條)
三、調整部分公假規定之款次並酌修內容;將依其他法規所定之公假,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霸凌、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增列為給予公假事由之一。(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配合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修正留職停薪期間病癒申請復職時之檢證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酌修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09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辦理。
二、查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 3 個月以上累積滿 1 年者,得提敘 1 級薪級。
三、前開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應於本案下達後 3 個月內(114 年 12 月 22 日前)依該令釋申請改敘,並溯自 114 年 5 月 14...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