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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大光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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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訪客 - 人事室 | 2010-08-31 | 點閱數: 1948
高雄市政辦理「心好男女未婚聯誼—真愛啟程」活動,請單身同仁踴躍報名參加。   一、依據市府 99 年 08 月 27 日南市人給字第 09900946580 號函辦理。 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99 年 9 月 8 日(星期三)。 三、活動時間: 99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六)至 99 年 10 月 17 日(星期日)。 四、活動地點:江南渡假村(台南縣柳營鄉旭山村 60 號)。 五、報名方式:報名表請寄高雄市政府府住福會(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四樓)莊雅淨小姐收或 e-mail : ching66@kcg.gov.tw  六、費用:新台幣 2300 元(報名人員經高雄市政府住福會審核確...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0-08-27 | 點閱數: 907
公務人員撫卹法業經總統於民國 99 年 7 月 28 日修正公布 ,詳如附件,請參閱。
訪客 - 人事室 | 2010-08-27 | 點閱數: 876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之「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推廣活動計畫」1 份,詳如附件,請參閱。
訪客 - 人事室 | 2010-08-27 | 點閱數: 890
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倫理宣導」摺頁,其摺頁內容電子檔請至該會網站(網址: http://www.csptc.gov.tw )「最新消息」區下載瀏覽參閱,並請確實遵守。
訪客 - 人事室 | 2010-08-27 | 點閱數: 1868
有關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學校教職員寒暑假上班注意事宜,務依市府相關規定辦理,詳如附件。
訪客 - 人事室 | 2010-08-27 | 點閱數: 809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99 年 8 月 20 日研資字第 0990003042 號函辦理。 二、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e 學中心」自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辦理「e 語研習樂,測試你的實力」活動,包括「英語系列行動學習初體驗-推入數位學習」及「研習論壇精選第三輯」線上大會考,請同仁踴躍至「e 學中心」數位學習網站(http://elearning.rad.gov.tw/ 點選最新消息連結參加。 三、為獎勵參與學習,每完成各類各組會考達一定分數者,即可獲得 1 次抽獎資格,「英語系列行動學習初體驗-推入數位學習」另有免費行動學習體驗及抽獎,共有 145 名獎項。
訪客 - 人事室 | 2010-08-27 | 點閱數: 1005
一、銓敘部 99 年 8 月 19 日部退三字第 0993204752 號令,如附檔,請參閱。  二、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已視同現役,公務人員 89 年 2 月 2 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者,得依其補充兵證書所載曾受軍事訓練日期,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再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又服補充兵役前曾參加大專集訓年資者,亦得檢具大專集訓證書所載折合役期天數,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再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三、本校公務人員有此類情形者請主動與人事室聯絡,俾辦理購買年資手續。
訪客 - 人事室 | 2010-08-27 | 點閱數: 862
一、 99 年直轄市市長、議員暨里長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案,即將展開作業,請各位同仁協助參與投開票所工作。 二、 99 年直轄市市長、議員暨里長選舉定於本( 99 )年 11 月 27 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三、查中央選舉委員會 99 年 8 月 19 日中選務字第 0993100187 號函略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第 2 項及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訪客 - 人事室 | 2010-08-27 | 點閱數: 941
一、為推動終身學習風氣,鼓勵本(臺南)市公教人員參與社區大學各項課程,請同仁踴躍報名參與社區大學選讀課程,相關課程查詢可至臺南市社區大學網站(網址: http://www.tncomu.tn.edu.tw/ 查閱。 二、本市社大 99 年度第 2 學期與本府政風處共同辦理「政風心、關懷情-國家廉政建設深植社區」系列課程(時間: 99 年 9 月 7 日起),本案課程免全免費,並可獲得公教人員研習時數,亦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訪客 - 人事室 | 2010-08-27 | 點閱數: 1861
一、有關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是否適用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之相關疑義一案,請依教育部函釋(教育部 99 年 8 月 11 日台人(二)字第 0990128405 號函)規定辦理 ,詳細如附件。 二、查上開函釋略以,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限,但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 6 個月(如子女為 2 歲 8 個月)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者,得不受「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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