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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依據衛生福利部 112 年 2 月 8 日衛部救字第 1120103402 號函暨本府社會局 112 年 2 月 9 日南市社團字第 1120211710 號函辦理。
- 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 為避免志工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請協助督導並加強隊所屬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的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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