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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1-13 | 點閱數: 667

1.為確保憑證使用安全, 92 年度申辦自然人憑證之用戶,於 100 年到期後憑證自動失效不辦理展期。

2.自然人憑證目前有效期限為 5 年,可繼續辦理展期為 3 年(依現行規定僅限展期一次),共計使用期限最長為 8 年。

3.公教同仁如仍有使用憑證之需求,請攜帶身分證正本、 IC 卡工本費 275 元、 E-MAIL 信箱,親臨任一戶政事務所,重新申請自然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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