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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志烽 - 人事室 | 2020-07-08 | 點閱數: 932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9 年 7 月 6 日府人考字第 1090807572 號函辦理。

二、茲以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係國家促進經濟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之利器,故公務員運用自身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智慧財產所獲致之正常利潤,倘非涉及規度謀作之意,均非屬服務法第 13 條經營商業之範疇。是以,公務員創作之專利、著作、藝術作品、應用程式、通訊軟體貼圖,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授權他人使用獲取報酬(包括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而非主動嵌入廣告所獲取之廣告利潤),惟以自己名義運用者,不得設廠製售、與他人約定以自己名義從事商業宣傳及行銷;授權他人使用者,不得參與後續商業宣傳及行銷。至商標之使用係基於行銷特定商品或服務之目的,透過本人或授權他人真實使用,以維繫商標註冊之存續,故商標僅得授權他人使用。又公務員是否涉及規度謀作應由權責機關就個案事實而為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