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辦理。 二、復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應適用前開辦法所定之支持服務。 三、為促進與維護教師心理健康及相關政策推動,爰運用旨揭圖卡推廣及宣導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 四、旨揭服務說明詳如公函及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