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4203206 號辦理。
二、如職前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如有符合相關年資之教師,於上開教育部 114 年 9 月 24 日函發布起 3 個月內(114 年 12 月 24 日前)提出申請改敘者,溯自 114 年 9 月 24 日生效;如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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