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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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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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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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一、轉知教育部第 6 屆(100 年)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規定,詳如附件,請踴躍推薦符合資格之人選參與選拔。
二、表揚對象: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
三、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四、請於 100 年 3 月 20 日前,將推薦名冊、具體事蹟表與教育奉獻感言各 1 式 5 份(正本 2 份、影本 3 份),連同光碟片檔案送本校人事室彙辦。